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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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得利鑫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