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6,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