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88號

上訴人 張錫坤

張振鋒

張錫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 律師

複代理人 盧江陽 律師

上訴人 張錫平

被上訴人公業 張信宗

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5、16列關於「○○○段」、「○○段」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段」、「○○○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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