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 洪智 遠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智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