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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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面額壹佰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拾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前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105年度偵字第15374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於該案中扣案之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面額100元)10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紙、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5年12月6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扣案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面額100元)10張,經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檢驗後,均確係屬偽鈔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紙、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5年12月6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扣案物均確係偽造之有價證券,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