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63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被繼承人 簡勝民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108年度司繼字第1304號案件進行情形,實有閱覽上開案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固於聲請狀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然聲請人未提出證據釋明其與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6日與112年2月1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此有本院通知函與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合法收受上開補正通知後,迄今仍未為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