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91號原告 張琪惠
黃涓萸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 律師被告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培瑛 被告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陳毓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仍有部分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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