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國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貿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周(成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4,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仲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