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0號上訴人子○○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丑○○被上訴人未○○○○
卯○○○巳○○辛○○○辰○○寅○○甲○○癸○○午○○壬○○乙○○丁○○戊○○己○○庚○○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0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7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具提出上訴理由,併爰依前述法文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逾期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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