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 林淑如 原告 邱益銘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游景仲
之1被告 黃成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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