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4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煌銓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10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黃春梅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