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4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煌銓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10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黃春梅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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