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6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給付,請具狀說明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請具狀具體說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