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3號原告 柯豊榮 被告 郭玉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116號(原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英奇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