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