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420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