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872號
原   告  洪錦江
被   告  朱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原告起訴時,記載被告朱秀梅之住所地為苗栗縣○○鄉○
○村0000000號,核與被告戶籍地址相符,有起訴狀、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被告住所地既非於本院
轄區內,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規定,
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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