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29號聲請人 吳世章 相對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3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第2項,提供擔保金新臺幣7,359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並先後經本院99年度存字第
992號(本院99年度取字第1764號)、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46號(本院101年度取字第144號)及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3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面額共7,360萬元之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12張(面額10萬元1張、號碼:G0000000;面額50萬元1張、號碼:H0000000;面額100萬元3張、號碼:J0000000-0;面額1000萬元7張、號碼:L0000000-0)在案。惟因前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近日已經到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32號提存書、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51號變換提存物裁定及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51號變換提存物裁定各1件為證。惟前揭提存物,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2年5月9日以南院勤102司執吉字第40967號函予以扣押,禁止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嗣後相對人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4項前段供擔保後聲請假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2年5月21日以南院勤102司執吉字第40967號准許相對人收取聲請人所提存之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32號提存事件全額擔保金及其利息,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694號(含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32號提存卷宗、本院102年度取字第614號提存卷宗、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0976號民事執行卷審核屬實。前揭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32號之提存物,既經相對人全部領取,該提存事件已無任何提存物可供變換,故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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