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86號聲請人 楊佩芳 上列聲請人楊佩芳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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