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亦庭
鄭同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亦庭、鄭同栯(下稱鄭亦庭等2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亦庭等2人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審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
109年度偵字第18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鑑定報告書各
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見警卷第73頁、第107頁、第115至125頁、第141至143頁、第149頁、第219至223頁、第237至239頁、第263至265頁、第
299頁、第31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尚不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影響該等仿冒商品之性質,是本案扣案仿冒商標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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