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98號上訴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