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陳素美 被告 陳振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1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韋綸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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