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19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李豊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春榮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