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紀速增相對人謝 劉碧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劉碧霞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零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二零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國一零六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劉碧霞日前對聲請人提出給付違約金訴訟,經核相對人於前開訴訟對聲請人所為之指摘,均與本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鈞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相關卷證有所關聯,故聲請人今於前開給付違約金訴訟防禦維護自身之權益,爰聲請鈞院交付系爭案件於民國106年5月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用以了解當日完整之證述詢答內容,以利聲請人與前開付違約金訴訟之卷證相互參核,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次庭期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是請求交付10
6年5月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