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66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蘇曼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陸元。(期前未
獲清償利息共新臺幣壹仟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止計算之。)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