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515號債權人 陳世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有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請求金額為人民幣幣值(依民法第202條規定,僅債務人得改依本國貨幣給付債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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