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36號民事和解筆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36號

聲請人

即原告陳 昱璁

相對人

即被告 蔡姍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高雄市小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至原告雖主張本件案發地在新北市五股區,應由本院管轄等語,惟原告主張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消費借貸,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5條關於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或結果地規定適用,又原告復未就兩造約定債務履行地確係在新北市五股區為任何釋明,亦難認有同法第12條規定適用,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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