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244條規定之起訴狀,表明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條規定)、請求之原因事實、對造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含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求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即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依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計算。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原告於被告公司之出資額,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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