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告 陳冠宇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2,81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114年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155元,合計為10萬3,96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54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1/3)=54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