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554號聲請人 林迪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超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表明票號639382之本票提示日(到期日為107年4月
5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依法應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三、請提出本票正本。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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