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淑君 債務人 吳東洲 債務人 謝秀英 即 吳謝秀英
一、㈠債務人吳東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陸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東洲、謝秀英即吳謝秀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柒萬陸仟叁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吳東洲、謝秀英即吳謝秀英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