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5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059條之1第2項及第1078條第3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非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乙○○住所地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102之2號三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辦法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顯係違誤,從而,聲請人請求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