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告 周天全 被告 林說卿
呂宜玲 劉招治 邵林彩 呂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下同)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建築物占用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一附圖所示約面積5.
2坪(面積以日後實測為準)之建物拆除,騰空返還予原告」。而系爭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此有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查(見板調字卷第27頁)。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占有系爭土地總面積約為17.190108平方公尺(計算式:5.2坪×3.3057
9平方公尺=17.190108平方公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2,647,27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4,000元/㎡×17.190108㎡=2,647,2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