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8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伍臺(含IC版伍片)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95年11月9日」應更正為「95年10月22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及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處斷。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被告甲○○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特定空間內,反覆以在台南市○區○○路○○○號旁鐵皮屋內所擺設之電子遊戲機檯與不特定人對賭,無非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業所當然,應認係上開所稱之集合犯,僅分別該當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之罪各一次。
㈢被告甲○○於同一時、地,以擺設電子遊戲機檯營業之行為
同時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為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之罪處斷。聲請人認被告甲○○上開所犯二罪,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㈣爰審酌被告甲○○前於95年10月22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詎仍不思以正當、合法方式取財,藉由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不僅破壞主管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秩序,且助長僥倖心理,敗壞社會風氣,然其本件所經營規模尚非龐大,惡性尚屬輕微,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渠等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5檯(含IC板5片),為被
告甲○○所有,供本件營業及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扣案之新臺幣21640元,係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內查獲,為被告甲○○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亦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另扣案290元,則為另被告 蔡坤田 (經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起分)所有,放置在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2電子遊戲機檯退幣口查獲,為供其賭博所得之物,亦據另被告蔡坤田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機具名稱│數量│備註│├──┼────────┼────────┼──────┤│1│牛魔王│1台(含IC版1片)││├──┼────────┼────────┼──────┤│2│金鵰王│1台(含IC版1片)││├──┼────────┼────────┼──────┤│3│虎豹王3代│1台(含IC版1片)││├──┼────────┼────────┼──────┤│4│錢龍│1台(含IC版1片)││├──┼────────┼────────┼──────┤│5│超級大舞台│1台(含IC版1片)││├──┼────────┼────────┼──────┤│6│新臺幣21640元││機台內賭資│├──┼────────┼────────┼──────┤│7│新臺幣290元││蔡坤田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