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

債權人 王晨瀚

上列債權人王晨瀚因與債務人 黃稚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晨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黃稚閎(地址:彰化縣○○鎮○○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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