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9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梁玉芬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真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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