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51號聲請人 莊焜明
蔡維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 紀念醫療財團法人(更名前: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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