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 詹明航 被告 詹育維
吳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8,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經本院以民國111年9月30日111年度補字第99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0月16日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至67頁),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