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永浚 即 郭永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小蘭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