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花簡字第30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柒萬元自民國96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被告對其
向原告申請貸款,積欠本金新台幣17萬元,及原告所提貸款
契約為真正均不爭執,惟以:我希望原告能就利息部分予以
無息或減免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餘額查詢表、交易紀錄一覽表等為證,而被告對之
並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告陳稱希望無息或減免利
息乙節,原告並未同意,依兩造所訂契約中對此亦未約定,
是被告之辯詞自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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