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反訴原告  陳俊壹 即騰茂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盧冠州 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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