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三永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之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所載,其資方代表係 吳明勲 ,並非債務人三永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故請具狀釋明其吳明勲與債務人三永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係?
二、請提出債務人三永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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