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010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加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懲治盜匪條例、竊盜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3月、7年2月、4月及3月確定,嗣除盜匪罪刑外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2月、1月15日、2月及1月15日確定,甫於民國96年10月30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職權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同法院於87年7月26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為免刑判決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經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4年8月1日停止戒治因另案入監執行,迄94年12月21日始強制戒治期滿。詎猶不知戒絕毒品,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1月1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附近之友人住處涼亭,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前為警盤查並帶回警局,經其同意後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因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1紙。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
三、被告曾因加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懲治盜匪條例、竊盜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3月、7年2月、4月及3月確定,嗣除盜匪罪刑外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2月、1月15日、2月及1月15日確定,甫於民國96年10月30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被告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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