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欽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叁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