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吳沛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富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87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