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426號債權人 何諺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尹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文件(查台端所附之本票影本,其發票人並非債務人)。
若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表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