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 儷蓉

債務人 吳閔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41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180,876元

自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6.65%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665%計算

自113年12月30日起

至114年1月29日止,

以新臺幣8,146元

按週年利率0.665%計算

自114年1月30日起

至114年2月28日止,

以新臺幣16,337元

按週年利率0.665%計算

自114年3月1日起

至114年3月29日止,

以新臺幣24,573元

按週年利率0.665%計算

2.自114年3月30日起至114年6月29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80,876元按週年利率0.665%計算

3.自114年6月30日起至114年9月29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80,876元按週年利率1.330%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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