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80號聲請人允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宏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興隆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請按下列表格填載各張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票據號碼││號│(民國)│(新台幣)│(新台幣)││├─┼──────┼──────┼──────┼────┤│1│109年5月20日│1,108,485元││428028│├─┼──────┼──────┼──────┼────┤│2│109年6月10日│829,521元││428030│├─┴──────┼──────┼──────┼────┤│合計│1,938,006元│1,733,006元││└────────┴──────┴──────┴────┘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