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徐昱婷 債務人徐 振強 債務人 許秀 娟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徐昱婷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 徐振強許秀娟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償還方式等詳見證1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49,77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徐振強、許秀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昱婷、徐│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49774│振強、許秀│1月01日起│1月31日止││││元│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昱婷、徐│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774│振強、許秀│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娟│││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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