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8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塘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被告吳振塘之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暨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
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被
告吳振塘給付信用卡帳款,惟被告於108年10月22日死亡,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其當事人能力有所欠
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昌穆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