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2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件一:
㈠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薪資之證明。
㈡聲請人陳稱每月薪資無力償還協商月付金,均靠親友及公司借貸週轉,請求提出借貸及收受款項之證明。
㈢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台幣
1,200萬元之相關資料證明【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㈣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
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㈤陳報聲請人之配偶 鄭幸怡 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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